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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建办〔2019〕11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2〕60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湖北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凡我省辖区内有能力开展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专业院校、用人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等培训单位均可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二、注册有效期已满三年或本年度内将到期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及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注册的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学时。

三、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主要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选修内容以网络学习为主。

四、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通过湖北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向省注册中心申报培训计划。培训结束后及时打印学时证明并上报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五、各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要严格落实教学制度,按纲施教;加强教学管理,做好考勤记录;强化自律意识,确保培训质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